珠海拟立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珠海资讯助手1 2020-03-19 0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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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审议,即日起至3月26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制图:张一凡    

记者18日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珠海经济特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审议,即日起至3月26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珠海范围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楼、饭店、农庄、私人会所、内部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餐饮。《征求意见稿》还对可食用动物范围、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政府部门职责、违法行为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据悉,公众可于3月26日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相关内容

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对组织食用者将从重处罚

禁食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可食范围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

(二)依照法律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可以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

对食用者的处罚

在酒楼、饭店、农庄、私人会所、内部食堂等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来源:珠海特区报  记者 张伟宁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