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非法经营住宿问题 未经批准提供住宿服务较高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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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涛
昨日下午,香洲区召开了关于开展住宅小区经营性住宿服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媒体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区近期制定了《香洲区住宅小区内非法经营性住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拟于6月在辖区内统一开展相关专项执法行动。对未经批准在小区非法经营住宿服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坚决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整治原因
引发大量
扰民投诉
据了解,在住宅小区内非法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存在较大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给小区其他住户造成了严重影响,引发了大量扰民投诉等矛盾纠纷,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为了贯彻落实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香洲区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以《旅游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全市率先开展住宅小区内非法经营性住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香洲区住宅小区内非法经营性住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宣传释法、摸底排查、限期整改、统一执法、巩固提升等五个阶段推进。
整治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释疑?
符合什么条件
才能正常营业
《方案》出台后,住宅小区民宿经营者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正常营业?记者从会上获悉,根据《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 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经营者将上述证明材料和证照提供给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并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安装使用“住宿登记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营业。
如何整治?
新申请者
不符合条件
不得经营
在限期整改阶段,《方案》提到,对于新申请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由经营者申请有关证明资料,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核符合《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准予经营;发现不符合的,一律不得经营。
对未经批准在小区内非法经营住宿服务的,按照《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坚决取缔。
非法经营
逾期不整改
将被查封
对于2019年3月1日前申请并已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作出予以取缔的决定,限期终止经营。如经营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终止经营的,由公安机关约谈相关经营者和房屋所有权人,并做好约谈记录;住宅小区内非法经营者名单将通报网络第三方平台;同时,将通过政务外网、公示、宣传单张、小区公告等方式公开住宅小区非法经营者名单。由公安机关对非法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6月开展
执法行动
此后,对未能符合《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公安机关告知经营者限期终止经营,仍非法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由各镇街统筹安排,公安机关牵头,综治、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配合,于6月统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执法行动。
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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