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烂尾楼整治新政 53个“烂尾楼”有望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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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海期待已久的“烂尾楼”改造有了新政:允许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计算,缴清欠款作为盘活烂尾楼的前提,涉及增加住宅功能的,无需配建公租房。多条扶持政策将助力全市53个“烂尾楼”项目“变身”。
确认时间节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停工未续建
何为“烂尾楼”?《实施意见》确认,“烂尾楼”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珠海“烂尾楼”项目处置将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依法处置、规划引导;分类处理、循序渐进;属地推进、因地制宜”四条原则推进。
据悉,根据“烂尾楼”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照项目续建、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或政府收回等四种方式分类处理,由原建设单位申报、实施,或转让予新的受让人申报、实施。需由政府收回的,采取征收或协议收购等方式处理。
扶持政策:允许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计算
据悉,此次《实施意见》对于“烂尾楼”项目在要求期限内盘活的,给予地价款、土地出让年限等多方面扶持政策。其中,地价款方面,“烂尾楼”项目原已在国土部门核计地价并存在欠缴地价记录的,须先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方能进行续建、重建。
在土地出让年限方面,经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项目权利主体需重新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起算。
在规划设计方案方面,强调“烂尾楼”项目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
原规划设计方案已不符合现行规划规范或公共利益的,须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如涉及增加建筑规模或改变用地性质的,修编后的规划设计方案须通过“四评估”(即公共服务设施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景观风貌及历史文化保护评估、经济评估)进行合理研判,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增加住宅功能的,无需配建公租房。
限期盘活:未按时竣工取消相应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烂尾楼”项目的竣工时限应当严格按照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如无法按时竣工的,由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于未能自行实施或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盘活的“烂尾楼”如何处置?
《实施意见》提出,“烂尾楼”项目主要依靠市场运作,对于未能自行实施,也未能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的,政府将适当介入。
比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等原因需由政府收回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方式处理,由政府实施征收。
此外,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双方协调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达成收地协议的民事途径方式处理。
全市现有“烂尾楼”项目共53个
数字显示,珠海全市现有“烂尾楼”项目共53个,包括三海大厦等多个大体量在内总用地面积为92.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3.4万平方米。
其中,香洲区“烂尾楼”项目18个,总用地面积34.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金湾区“烂尾楼”项目26个,已核实建设单位的总用地面积39.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
昨日,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十年来,随着珠海房地产业的稳步增长,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采用“一楼一策”的灵活措施,盘活了大量的“烂尾楼”项目。但是截至近期,仍有为数不少的“烂尾楼”项目尚未开工复工,对珠海市的市容市貌、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据悉,目前这些“烂尾楼”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开发商因自身债务导致项目被抵押、查封,或是因违法建设造成规划和工程、消防等验收无法通过和正常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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