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规:积分排序、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房3年内不得交易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7月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购房意向登记系统的通知》,通知称,在集中认购登记期间,当登记购房人数大于当期可售房源数时,开发企业可开始要求购房人到开发企业委托的银行办理诚意金冻结手续;通过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详细通知见以下全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购房意向登记系统,更好服务购房群众和开发企业,根据系统前期运行情况,结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2〕4号)、《关于加强分类指导优化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建〔2022〕7号)等文件要求,在《关于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的通知》(东建房〔2021〕9号)的基础上,对购房意向登记部分流程及要求作出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认购登记期间,当登记购房人数大于当期可售房源数时,开发企业可开始要求购房人到开发企业委托的银行办理诚意金冻结手续。
二、达到公证摇号选房条件的项目,选号结果一经确定即刻公示,公示时间由不得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调整为不得少于24小时。
三、达到积分排序摇号选房条件的项目,购房人在诚意金冻结截止后2日内向开发企业提交积分排序相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的审核时间由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为在3日内完成。
四、需进行公证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公证摇号选房过程中出现放弃选房的,经其他入围摇号尚未选房的购房人全部顺号递补选房后仍有房源未被认购的,公证摇号选房监督程序到此结束,剩余未认购的房源及后续退出的房源待第二轮认购开通后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经公证处加具意见证明房源已经全部购房人按选房顺序号选房后,可在网上申请开通第二轮认购登记,住房事务中心经审核后给予开通。在公证摇号选房过程中全部房源被认购、仍有其他入围摇号的购房人未选房的,后续因放弃购买等原因退出的房源,仍需依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按序递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选房销售。
五、限购区域内的公证摇号选房项目,已完成选房的购房人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后即可与开发企业签订《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购房人名单公示时间由不得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调整为不得少于24小时。非限购区域内的公证摇号选房项目,在摇号选房结果公布后,开发企业即可与购房人签订《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六、通过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七、根据现行住房限购政策及本文件规定,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销售积分排序规则”及“莞e认购”小程序“承诺书”(样式)进行更新调整,详见附件1、2(附件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关于优化购房意向登记系统的通知》推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购房意向登记相关流程及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21经济网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