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 我市将进一步规范民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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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宿的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什么是民宿?《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物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规定,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申办。另外,对民宿在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防止污染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民宿的开办程序。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登记。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其开办的民宿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民宿经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宿的日常巡查,发现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对于无照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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