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布!横琴商办,有救了!

搜狐焦点珠海站 2024-05-11 1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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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布新政策,允许商业办公物业改作酒店使用,鼓励国际品牌引入。

横琴又一个新政!

日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合作区酒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其中提到:

1、允许以8年为限,存量(已完成竣工备案)空闲商业、商务办公物业可以改作酒店使用,并且鼓励引进国际品牌酒店。

2、将既有(已完成竣工备案)商业办公建筑可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

2、支持酒店业与文化、体育、购物、餐饮、景区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动“酒店+门票”“酒店+演艺”“酒店+美食”“酒店+购物”“酒店+体育”等联动销售,推动酒店业与横琴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如此一来,对于横琴商办而言,无疑是大利好,不仅盘活了板块商办项目的空置及烂尾,而且将房屋用途得到合理利用,一举多得。

关于促进合作区酒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合作区文旅、会展、商贸等行业有机融合,推动合作区酒店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酒店业在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合作区存量空闲商业、办公物业改作酒店用途的实际需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整合盘活资产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符合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8年为限,存量(已完成竣工备案)空闲商业、商务办公物业可以改作酒店使用,无需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鼓励引进国际品牌酒店,鼓励参加星级评定。期限届满前,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估改作酒店使用对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的支持成效,并报执委会同意后,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继续申请办理改作酒店使用。

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存量空闲商业、商务办公建筑改作酒店使用申请应支持办理。其中,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出具既有建筑临时改为酒店使用的规划意见,并按既有建筑改造相关规定,开展该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对该项目支持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的必要性给予认定,支持评定审查星级酒店资格;由合作区公安局负责,做好该项目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横琴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各部门核准后酒店运营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管。上述审批、审核事项具体办事指南由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存量空闲商业、商务办公建筑改作酒店使用期间,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终止调整,不得对其产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

〔责任单位: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公安局、横琴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改造升级

支持现有酒店开展装修、设备、设施等硬件设施的改造更新,优化合作区酒店布局,提升合作区内酒店承载能力。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酒店升级,打造品质、特色酒店,积极参与星级酒店评定。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提升酒店知名度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注重人才培养

支持酒店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持续开展“校企对接”活动,帮助酒店业招用技能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酒店业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认定和高层次人才认定。定期组织酒店业职业技能竞赛,培养选拔高水平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融合发展

支持酒店业与文化、体育、购物、餐饮、景区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动“酒店+门票”“酒店+演艺”“酒店+美食”“酒店+购物”“酒店+体育”等联动销售。有效利用横琴、澳门、珠海一程多站“海岛旅游”、亲子旅游、爱国旅游、商务旅游等旅游产品和项目开发的契机,推动酒店业与横琴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资源规划、文旅、商贸、人社、教育、公安、财政、国资、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施审批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合作区酒店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公安局、横琴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财政资金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合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调查研究、交流评选、人才培养、数字化升级等促进合作区酒店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至2026年4月30日为止。

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的操作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符合结构安全及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为支持文旅会展商贸产业,将既有(已完成竣工备案)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 申请人应就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的必要性,征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同意意见。

第三条 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公告公示无异议;

(三)按宗地、子地块、幢或栋等相对独立空间为基本单元申请;

(四)申请人承诺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后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主体建筑结构;

(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项目,申请人应停止销售,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暂缓项目网签登记;

(六)项目用地应为申请人在合作区成立前取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申请人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

(三)原用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处置或未处置完成的;

(四)建筑物被法院查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调整的情形。

第五条 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的部分,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按完成以下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对于宗地内业主,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确定的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抵押权人,应采取书面方式征求意见;对于不确定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公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六条 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经济发展局同意意见、申请报告(包含拟调整房屋的位置、面积、调整理由等)、调整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材料,向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申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初步审查后,征询经济发展局、商事服务局、合作区公安局和消防部门意见。

(二)经济发展局、商事服务局、合作区公安局和消防部门回复意见后,由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出具初步同意临时调整方案的意见,明确允许调整的内容。

第七条 经初步同意调整后,申请人应委托不低于原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按临时调整为酒店使用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二次装修工程深化设计,并按建设、消防及人防等部门规定,进一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深化设计及建造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不得改变原建筑高度、不得增加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不得实施拆除重建。确需增加必要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的,应尽量利用内部空间解决;内部空间确实无法实施的,应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将各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和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的临时调整方案上报执委会,符合条件的,由执委会决策同意。

第十条 经执委会决策同意后,合作区各工作机构依职责开展相关审批和监督工作。

(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支持项目开展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商事服务局支持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三)项目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经济发展局支持项目评定审查星级酒店资格。

(四)合作区公安局支持项目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合作区消防部门加强酒店运营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调整期限届满后,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估功能调整后对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的支持成效,并报执委会同意后,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继续申请办理既有商业办公建筑调整为酒店临时使用。

第十二条 调整期限届满后不再按酒店使用的,原则上土地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内拆除调整期间建设的建(构)筑物,将项目恢复至原规划条件,按原规划条件继续使用项目宗地及附属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合作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在批准的调整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终止调整,不得对其产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

来源:珠海房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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